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建省红十字会设立,用于接受社会捐赠、实施人道救助和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募捐基金账户。
第二条 基金账户下设人道救援救助、事业发展和限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等科目。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人道救援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人道救援救助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二)人道救援救助的限定性捐赠结余;
(三)捐赠资金的增值收入;
(四)人道救援救助的其他收入。
二、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用于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收入;
(二)用于红十字事业的限定性捐赠结余;
(三)捐赠资金的增值收入;
(四)用于红十字事业的其他收入。
三、限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限定性捐赠收入;
(二)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增值收入;
(三)用于红十字事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人道救援救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二)资助实施人道救援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发展项目以及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援救助工作;
(三)资助人道救援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支持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四)资助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援救助活动。
二、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持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宣传传播;
(二)支持资源动员及奖励表彰工作;
(三)支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四)支持开展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工作;
(五)支持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项目和活动。
三、限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限定性项目和活动;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开支。
第六条 管理和使用
(一)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基金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基金年度报告;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基金年度报告。
省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报告工作,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及财务收支报告工作。
(二)基金使用由省红十字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并与分管财务领导会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重大支出(10万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提请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基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用于实施人道救援救助和事业发展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含零星捐款收入)按年度结转相应基金;其他可用于人道救援救助和事业发展的限定性捐赠结余,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或向社会公示后,可分别结转相应基金;捐赠资金的增值收入,按年度结转相应基金。
(五)使用基金所产生的实施成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志愿者费用以及办公用品与设备购置、表彰费、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审计费、差旅费、评估与检查督导费、宣传费等,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监督
(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二)执委会管理和使用基金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省红十字会每年邀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已经福建省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原《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