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执行救援任务的优先权利的规定。
第一个条件,必须是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1)执行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凭红十字会的证明文件优先购票和乘坐交通工具;
(2)红十字会的人员可以进入一般人员不准靠近的灾害现场;
(3)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海关、港务、民航、铁路、公路交通、卫生检疫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规定。
来源: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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