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86 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福建实际,对贯彻国务院《意见》明确相关要求。这也是继2010年福建省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后,该省出台的又一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发展红十字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求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全省县级(市、区)红十字会要按省政府批转意见,在2012年前全部理顺管理体制,做到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有独立分设的财政和募捐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车辆,有经费保障等基本条件,能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加快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重点在城乡开展以大病医疗救助、在学校开展以青少年人道公益与生命教育为内容的人道救助与公益传播活动,打造红十字人道服务品牌。《通知》强调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组织研究制定当地政府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或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推动全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